陳正義(台灣人公共事務會會長)
1943年12月1日發佈的《開羅宣言》,是最常被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引用的文件,來作為其在二戰太平洋戰爭後對於台灣主權宣稱的法定基礎。
在國際法認定中,《開羅宣言》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,僅僅是當時任世界領袖──美國總統羅斯福、中國總統蔣介石和英國時任總理邱吉爾等三人所簽署的聯合公報,並在「開羅會議」達成聯合作戰共識的四天後,由廣播電台公佈。《開羅宣言》是太平洋戰爭中同盟國第一次承諾:「所有日本從中國竊取的領土,如滿洲、台灣、澎湖群島等,都應該回歸中華民國。」
這份關於戰爭目標的政策性宣言,是蔣介石與羅斯福兩人私下達成的非正式共識,邱吉爾的回憶錄完全沒有提到過《開羅宣言》。
根據當時會議中擔任美國上將約瑟夫.史迪威(General Joseph Stilwell)助理的美國外交官約翰.戴維斯(John Davies)所言,在開羅會議當中,「在缺乏了解情勢的美國人隨侍在側的狀況下」,羅斯福總統與蔣介石「私下商談了三或四次」,由蔣夫人作為唯一的翻譯者。
羅斯福總統事後向史迪威和戴維斯揭露他與蔣的對話。史迪威當時就已明白,美國在太平洋戰爭中的戰略涉及在1944年以自身軍力入侵台灣,不與蔣的國民黨軍隊合作。然而,根據戴維斯在留存至今的紀錄,「羅斯福相信,將敵方領土善意且慷慨地交給中國,將能說服蔣繼續留在戰爭裡一同對抗日本。」、「總統對於移交他人領土的慷慨,」戴維斯回憶道,「充分展現了他的善意與高尚,也軟化了大元帥對於外國惡魔的反感。」
《開羅宣言》僅是一份意向聲明(statement of intent),羅斯福的繼任者──杜魯門總統在1945年7月26的《波茨坦宣言》中重申了《開羅宣言》的目標與政策,但這次沒有明確地提到台灣。
在日本正式投降後,日本天皇在1945年9月2日指示在台灣的指揮官,向「代表盟國」來接收台灣的「中華民國」投降。台灣法定地位的歸屬本應由與日本的正式和平協議決議,然而簽署和平協議的準備持續了數年;準備的過渡期間,更由於中華民國政府的垮台與流亡至台灣而更加複雜。
在1950年韓戰剛爆發、隨後共展中國和聯合國展開戰爭之際,杜魯門總統悖離了《開羅宣言》中的承諾。東亞的新情勢促使杜魯門聲明「(台灣的)未來地位應該延後至太平洋地區情勢穩定,與日本達成和平共識,或是等待聯合國的商討之後再作決定。」
根據1950年9月20日送予聯合國大會的一封信件中,美國引用了《開羅宣言》、《波茨坦宣言》、日本投降的文書,表示「將福爾摩沙交與中國的正式移交,應等到與日本達成和平共識或其他正式行動後再進行。」
在1950年,共產中國在對抗聯合國的戰爭中入侵朝鮮,杜魯門總統於時任英國總理艾德禮面臨此景,在同年十二月八日發佈一份聯合聲明:
「關於福爾摩沙的歸屬問題,我們認知道中國兩方(共產黨與國民黨)都堅持《開羅宣言》的有效性,並且闡明其對於交與聯合國決議的反對。我同意這件事應以和平手段解決,以確保福爾摩沙人民的權益…針對此問題的考量應確保達成上述條件。」
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的結論中,英國代表以此總結它對於台灣問題的處置:「此合約要求日本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群島的主權。此條約並沒有任何關於該島嶼未來歸屬的決議。」
很顯然地,《開羅宣言》的兩個主要簽署者—美國與英國—並未將宣言當作台灣地位的最終決定。同時,中國共產黨的統治者認為,舊金山和約削弱了《開羅宣言》的有效性。總的來說,舊金山和約是個具有法定與正式責任的「條約」;而性質為公報的《開羅宣言》,在國際法與國際慣例中,只是個無正式約束力的聲明。
在1971年的10月,中國總理周恩來將其對於《開羅宣言》制定者的不滿發洩在時任美國特使季辛吉身上。同時,他也大力抨擊並未處置此事的舊金山和約:「日本放棄其在庫頁島與千島湖群島南方的主權宣稱,而琉球群島,包含沖繩,與台灣、南沙群島的主權仍然未決。但是舊金山條約裡並沒有解決這些島嶼的歸屬問題。這個問題被放任由各國決定。我並不知道這是誰提出來的。」季辛吉提醒周恩來,美國國務卿杜勒斯(John Foster Dulles)才是罪魁禍首。
周恩來大力抨擊蔣介石對於一九五二年中日條約的默許:「他(蔣介石)自己坐鎮台灣,但是在條約中日本並沒有明確提出台灣應歸還給誰,只有強調日本放棄所有對其的宣稱。我有十足的理由叫他一聲叛徒。」
所以,很顯然地,《開羅宣言》僅僅是一份戰爭目的的政策表述,領土的分配應在日本投降後的正式合約中安置。因此,《開羅宣言》在國際法中基乎稱不上是正式條約。
台灣人公共事務會曾在2007年的五月向美國國家檔案館確認《開羅宣言》的地位,他們如此回應:「(開羅)宣言是一個公報,它並沒有任何的條約或行政協議編號。」